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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采取网络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的个体业户,可在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期限内集中报送其签章后的申报表。
  对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体业户应按月报送申报表。
  第十九条 双定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第二十条 个体业户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审查其有关资料和证明,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
  第二十一条 双定户可采取直接到国税机关(或政务大厅等其他办税场所)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电子申报等其他申报方式。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得更改。
  提倡采取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局对未设立征收机构的乡镇及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可采取委托代征或巡回征收等管理方式,并对上述个体业户建立电子台帐(格式见附件4)进行管理。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年一签,并在签订前报州局审批。
  主管国税局在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后,应及时将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受托单位凭代征税款协议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代征税款的相关票证,并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国税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局对符合使用发票的个体业户,应加大发票配售力度。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仅限于配售百元版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局在发票配售中应坚持“验旧购新”的原则。验旧后发票应交个体业户自行保管,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发票应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付款方名称、项目,均要求齐全。
  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原则上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都应逐笔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或收据替代发票。对消费者为同一付款个人,且销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单次收款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根据消费者意愿逐笔开具或汇总开具。
  因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品目较多,无法一一在发票上填列的,可以按商品大类填开,但不得用未进行交易的商品名目替换真实交易的商品名目。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局应严格发票验旧管理。对审核验旧的发票要汇总销售额、税额等信息分月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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