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八)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九)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各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规科技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信访、群众举报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