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废旧家电存量、家电产品普及情况,中标销售企业注册地分布,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市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做好资金分解和预拨工作;各市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五条 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可选择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也可将旧家电自行运送并交售给家电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及时根据购买人需求上门收购旧家电,收购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购买人先到销售、回收双中标的企业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