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期末、期初建成区面积之差。产业集聚区建成区面积指报告期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总面积。
8.当年新建项目投资额。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新建项目完成投资额之和。
9.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总和与产业集聚区法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
10.已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指报告期末产业集聚区内已建成的标准化厂房面积。
11.土地储备面积。指报告期末产业集聚区内有土地用地指标、手续齐全的可使用土地面积之和。
三、考核方法
1.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2.单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需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计算各产业集聚区该指标的标准化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i集聚区指标A的标准化指数=Ai-minA max A - min A(正指标)
i集聚区指标A的标准化指数=Ai - max A min A- max A(逆指标)
3.计算综合指数。综合指数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指数=∑11 j=1(指标j的标准化指数×指标j的权重)
4.排序。按照综合指数的大小对各产业集聚区进行排序。
四、数据来源
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应部门。其中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和已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由市建委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提供;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供;土地储备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审核提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市统计局。
五、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