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运行字〔2010〕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要求,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市科工贸信委与市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鼓励企业在我市扩大投资加快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励是指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对我市骨干企业加快发展予以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管理,并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安排奖励计划。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以上;
(四)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财政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一)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新增工业增加值的5%予以奖励;
(二)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在前项基础上,按照每增加新增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增加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