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申请财政奖励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三)经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长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四)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申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受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企业根据受理申请通知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市科工贸信委受理企业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八条 对经复核的企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统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年度预算额度及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数量确定财政奖励计划,在征求海关、税务、工商、劳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财政委复核。
经市财政委复核的财政奖励计划,由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联合在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财政奖励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工贸信委或市财政委提出。
市财政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科工贸信委处理。市科工贸信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市财政委移交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于每年10月20日前联合下达财政奖励计划。
第十一条 获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拨款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