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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第四条 主管部门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分管招标投标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主管部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交易中心负责人、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及部分资深专家。

  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的考核与年检、聘用与解聘、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评标专家库的构成、分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协助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专家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四)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五)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六)记录、统计专家抽取、考勤数据;

  (七)在未委派专家巡查员的评标项目中,负责考核、记录专家评标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承办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与调整、专家库人员的变更以及对专家的奖惩等事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中心提出初步意见;

  (二)提交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讨论;

  (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进入普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或持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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