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对排名居前的专家除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聘请为资深专家。对排名居后的专家,依据考核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暂停评标资格或清除出专家库的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一年,专家在其暂停评标资格期间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评标:
(一)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承诺参与评标而未参与的,或3次迟到半小时以上,或连续5次被抽中未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未完成评标工作中途离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个人信息资料变化情况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的;
(七)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评标过程中违反专家管理规定的;
(九)在评标期间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职守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的;
(三)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内容的;
(四)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五)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在库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深建市场〔20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