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在市配套办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第六条 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