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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小金库”治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的通知》、《关于加强“小金库”治理保密工作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9号)、《关于做好“小金库”治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治金办〔201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排查摸底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作风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排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巩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成果。一是要对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64号)、《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看是否严格落实治理工作步骤的要求,看是否做到“五查五看”,看是否做到“三公、两核、一承诺”;二是要查看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结果在层层上报的同时,是否存在故意瞒报或漏报问题;三是要查看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进一步分析原因、查找根源,建立长效机制;四是要看是否认真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制是否落实到位。

  如发现不重视、走过场甚至瞒报的情况,要根据中央要求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其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发现责任追究不到位的,要进行“补课”,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重新整改,该移交没有移交的要抓紧移交。对于顶风作案的,无论是“小金库”专项检查还是其他财政、审计等检查发现的有关“小金库”问题,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二、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治理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进行重点检查,且检查面不低于20%。对未列入重点检查的社会团、公募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对其自查自纠情况予以关注,对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督导,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主管部门要对其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可以参考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办法,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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