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
1.凡从事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各种公益性保障服务的后勤服务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税费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其他经营性和对社会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有关税费政策办理。
2.按照公益性原则,落实高校学生食堂所用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学生食堂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建立健全政府应对高校学生食堂物价波动调控机制,在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上调较高时,可视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临时伙食补贴,逐步完善保障高校学生食堂运行的长效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急调节机制,从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中,按生均不低于年度学费2%的标准,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在物价上涨过快、饭菜成本大幅增加、政府和学校要求短期内控制饭菜价格时,启用平抑基金,补贴学生食堂,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同时,要在坚持“保本微利”公益性的前提下,建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监控和定价指导评价体系,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随市场物价波动进行合理调控,建立既适应市场机制又体现教育公益性的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形成机制。
3.高校后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按照程序报批立项。高校要加大对后勤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力度,切实增强高校后勤的服务保障能力。
4.高校应当核定不低于5%的编制,专门用于后勤管理队伍和技术骨干队伍,后勤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的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要与学校其他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一视同仁。高校在实施后勤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排。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应通过岗位设置、转岗培训、开拓项目、分流员工等方式,切实提高劳动生产率。
5.高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明晰产权管理关系,明确资产性质及资产使用方式的基础上,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涉及后勤服务保障的资产划归后勤经济实体使用,实现归口管理,做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范分离,确保后勤资产的安全与高效利用。在符合规划和改革实际需求的前提下,部分土地需要转为经营性用地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省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与高校密切合作,支持高校后勤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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