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
(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五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