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滨河大道在实施黄河金岸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滨河大道高效、安全运营,根据《
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黄河金岸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以下简称滨河大道)是集防洪、交通、旅游、生态、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条专用公路,全长 508公里。本办法所管理的滨河大道为402公里,包括:左岸上游自中卫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78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河西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91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6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67公里。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并对各市、县(区)的管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滨河大道竣工验收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 沿黄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车辆在滨河大道上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时,在滨河大道上通行的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不受载重吨位限制。黄河防洪治理工程车辆的吨位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协调沿黄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滨河大道全线统一编号、交通标志等工作。在滨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