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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滨河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C级水平。交通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滨河大道的使用功能,结合沿线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美观、醒目、实用。
  第八条 跨越、穿越滨河大道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黄河防洪管理机构研究批准,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滨河大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九条 在滨河大道与相关道路设置平面交叉时,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 滨河大道沿线建设的服务区及公交站点等设施,与道路产生干扰的,应事先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河道防洪的,必须经黄河防洪管理机构同意。服务区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服务区要建设必备的停车区域、加油站、公厕等便民服务设施,严格禁止车辆在滨河大道上违章停放。公交站点的规划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滨河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以滨河大道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的防护工作,制订防护预案,以减少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善,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管理办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并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保证黄河汛期及凌汛过程河道高水位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沿黄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和河道防洪防凌预案要求,及时做好滨河大道交通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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