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3.规范辖区医疗机构HIS系统建设,对于已建及在建的医院HIS系统,要求有传染病报告管理模块,模块功能至少包括自动生成传染病报告卡功能、法定传染病报告提醒功能、方便查询传染病登记项目的功能和导出功能。
  4.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有问题的单位要限时整改并进行二次督导,必要时依法进行处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传染病监测资料周、月、年周期分析,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辖区报告单位反馈相关分析结果。
  2.建立对异常监控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包括快速对异常信息的确认、处理应对等环节。
  3.由市疾控中心制定全市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培训和督导考核方案,开展市级层面的师资培训、业务指导与考核评估。区县疾控中心每年对辖区全部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与考核评估,针对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好检查评估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4.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辖区传染病信息资料。
  (三)医疗机构
  1.成立院内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或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配备必要的网络直报设备并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2.建立院内传染病暴发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与流程。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病人的信息,针对涉及传染病的异常情况,应建立院内通报制度。
  3.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规范设置并完整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部门及影像部门登记项目,规范医院HIS系统建设,满足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
  4.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保证传染病报告质量,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及整改措施,必要时应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5.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须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三、加强培训、督导考核和监督检查
  在卫生局组织领导下,由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制定市级和区县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培训和督导考核方案,定期进行督导考核。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规定的依法查处。市卫生局将对全市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监督检查和督导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