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函〔201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73号)、省政府《研究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川府阅〔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非常措施,确保重点工程全面完成
(一)列入《四川省“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如期完成。市中心医院医疗废水处理项目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蓬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安居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进水调试;遂宁市鹏程水务有限公司必须在2010年11月20日前通过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的现场检查。
(二)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新标准。根据《制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各制浆造纸企业应于2009年5月达到新的标准。各级各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经济效益低、污染重、工艺落后,对不能达到新标准的制浆造纸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治理,直至达到新标准方能恢复生产。
(三)强化对已建成的重点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减排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有效减排。蓬溪县、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还没达到0.8元/吨,蓬溪县垃圾处理还没有达到5元/每户的标准。对收费不到位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场必须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二、明确任务,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
各区、县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内减排工作负总责,确保完成“十一五”和2010年的污染减排任务。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控制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的盲目发展。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工艺,完成年度关停淘汰任务。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并不得新批、新建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完善本行政区内的“三大体系”建设,对减排要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以及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对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环境质量要达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项目等减排重点项目相关计划的完善和相关投资的落实;负责督促污水、垃圾收费标准实施,提高污水处理、垃圾收费征收标准,达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