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参保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在我市投资经商和务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省区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及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统筹城乡、平稳过渡、稳步推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经办;坚持创新机制、依托基层、保障重点;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实行制度体系、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统一”。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兼顾门诊统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