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给予6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5、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农村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集体可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缴费补贴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收缴工作,采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村)、街道(居委会)负责收缴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民政资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核算配套。个人缴费于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上解市财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县(区)各类补(资)助资金次年4月底前必须拨付到县(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市财政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拨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基金核算管理办法,规范基金核算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实行“先预拨、月结算”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申请拨付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根据参保居民住院率、次均住院医疗费用和平均支付水平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向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期预拨医疗费用,年底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建立报表、对帐机制,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基金报表和支出明细,并进行对帐结算。
第三章 参保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网点进行参保缴费。参保所需证件材料及工作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