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第十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根据全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状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并实施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见附件),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初审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