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文办发〔2010〕94号)
各市文广新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各类文化活动和文化场所的安全管理,强化文化安全生产,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保障公共文化活动顺利开展,全省文化系统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企事业单位要以贯彻落实《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契机,狠抓安全措施,确保各类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万无一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单位要以学习宣传《办法》为契机,组织有关人员对《办法》各项规定进行专题学习。各级大型文化活动承办单位、演出中介机构和剧院(场)要在深入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尽快依照相应条款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许可申办程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在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时,活动承办者要主动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落实安全许可
由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承办,或者审批许可具有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举行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节庆会展、艺术品展销以及其他群众性大型文化活动,均应严格要求主办单位按照《办法》有关条款向公安部门申办安全许可。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办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主动依照《办法》有关条款及时报请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配合落实。
三、明确安全责任
大型文化活动承办单位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由2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承办的大型文化活动,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各单位要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时限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交完整客观的安全申请材料。其中,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规范、可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