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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型文化活动场所要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与证明;保障相关设施设备与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维护停车场等外围场地安全秩序;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文化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四、加强安全监管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受理审批各类营业性演出文化活动申请,并要求承办单位报送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许可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文化活动时,要认真核验承办单位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等有关文件。

  大型文化活动审批部门和活动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大型文化活动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检查内容包括:

  (一)活动名称、承办单位和参加展演的团体、个人是否与审批结果相符;

  (二)活动时间、地点、场次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

  (三)展演内容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

  (四)活动场所的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是否制定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完善预防措施

  承办单位取得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许可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应立即遵照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要严格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坚决落实《办法》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更不得擅自将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大型文化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或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因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发生事故、案件的,对当事人和主管责任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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