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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要求)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鉴定要求)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保密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部门的上级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资料归档)

  事故调查工作后,由市交通港口局组织调查的事故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交通港口局自行归档保存。由市交通港口局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调查单位交市交通港口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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