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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10]71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27日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服务民生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我区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确保司法所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具体标准
  3.组织机构正规化。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场、大型集贸市场等设置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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