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台办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3.4 指挥与协调
3.4.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的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2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的指挥与协调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州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市州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3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的指挥与协调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I级)的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1级)启动后,省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按照应急预案的内容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4.5 各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
(1)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2)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救援工作,在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进行应急救援,综合、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