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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3.5 应急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被困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和撤离受到险情、灾情威胁的人员。
  (2)利用仪器对现场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实施警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侦察,查明突发事件现场的危险源、被困人员和险情等情况。
  (3)根据现场侦察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现场危险区域和警戒范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警戒。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灭火,堵漏、输转和洗消,破拆、顶撑、起吊等方法,采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控制可(易)燃物燃烧爆炸、化学危险品泄漏和解救被困人员。
  (5)加强现场监测,防止各种次生和衍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6)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
  (7)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9)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报告国务院决定。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被困人员全部被解救、现场险情全部被消除后,组织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和清理,确认无环境污染、无疫情传播、无其他次生危害隐患后,可以恢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基本秩序。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3.7 信息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外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1.1 灾民安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4.1.2 财产处理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被征用或损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或补偿。
  4.1.3 赔偿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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