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加强行业指导。
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要求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业指导,开展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医疗服务质量达标、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时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依法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监管,落实责任制。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制。重点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不规范医疗行为,取缔无证行医。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的医疗执业环境。
(五)建立卫生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本地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公开医疗服务信息,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六)规范行政管理,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民营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社会义务。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与培养
(一)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
鼓励和支持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互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可连续计算,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级卫生人才。
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特别是硕士、博士人才到民营医疗机构就业。对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执行贵州省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与公立医疗机构引进人才享有同等政策。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高级人才申报学科带头人、特殊突出贡献人才和政府特殊奖励。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评先评优及各种人才津贴申报范围,与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要制定符合本单位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的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