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西宁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