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 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 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