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