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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 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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