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的集中强制免疫,加强其他动物疫病和圈养野生动物的免疫,城区要加强鸽子等的禽流感免疫,并指导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确保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100%,猪瘟、高致病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密度达95%以上。
(二)加强免疫监测,保证免疫质量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大免疫抗体监测力度,继续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对监测不合格的群体及时补免,充分发挥监测的预警预报作用,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加强物资储备、疫苗接收和保存登记,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各区、市、县要加强疫苗、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明确专人管理,认真做好疫苗接收、登记、保存和发放工作,确保疫苗质量。指导规模场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免疫动物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疫苗来源和免疫人员,规范档案管理。
(四)加强宣传,强化动物疫情报告,防止疫情扩散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重大疫病的防控宣传,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切实做到群防群控。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果断、依法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加强检疫监管,保证动物及产品安全
各区、市、县动物防疫部门要在集中免疫的基础上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加强对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要求的予以取缔。同时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严格执行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制,做到上市产品持证率达100%,杜绝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
(六)加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逐步建立追溯体系
各区、市、县要加强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培训,做好免疫标识识读器接收、使用及运行等工作,加大免疫、监测、检疫等信息采集量,帮助规模养殖场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体系,为我市全面推进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建立追溯体系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