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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

  1.在公证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2.法学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二)二级公证员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5万字以上);

  2.公证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公证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上有重大成绩,受到省级以上行政司法主管部门或省公证协会表彰和奖励,或设区市级政府表彰;能指导三级公证员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成绩;

  3.在公证专业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省公证协会优秀公证员等称号;

  4.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5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证业务,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具有高级公证员水平者;

  5.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的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20年以上。

  (三)三级公证员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不满4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2.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工作,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全年办理公证法律事务500件以上,或在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上有突出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获得省优秀公证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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