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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4.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2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证业务,并取得较好成绩。

  5.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的1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10年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外语免试条件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申报者在近3年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一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二)二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有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提出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三)三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能提出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一)一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二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2.任三级公证员职务后的业务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证质量高,无差错。

  4.具有全面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三)三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2.任四级公证员职务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证质量较好,无明显错误。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一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公证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公证协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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