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工作组必须要派得进、驻得住,要保证每天均有成员驻矿工作(可以轮班)。
3.各工作组必须要真查真督促。要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规定的“五个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必须真停真改,落实到位。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4.各工作组要认真记录驻矿工作开展情况,每十五日要向派其驻矿的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一定要进一步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11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将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为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可靠安全保障上来。
2. 各检查组一定要突出煤矿和道路交通两个重点,当前尤其要突出煤矿这个重中之重,要深入各县(市、区、特区)、深入基层单位、深入井下,要查实、查细、查准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调查研究,同当地人民政府共商解决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各检查组在工作中一定要大力宣贯落实好即将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督促各项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4.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安明电〔2010〕5号)中明确的5个煤矿专项督查组要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继续按照文件分工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督查。
5.大检查要全覆盖、拉网式、梳篦子,不留死角。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把所有的问题都找出来进行整改。要建档查责,每一个检查、整顿和排除隐患都要做到“四有”,即:“有记录、有实名、有时限、有销号”。
6.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反馈。各检查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填写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检查组须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此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检查登记表交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各市(州、地)也要于2011年2月5日前将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此通知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传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请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传至辖区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