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程序。
1、请假人出具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
2、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
3、审批结果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处部室年初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报人事处备案。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不能一次性休完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
(二)各处部室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征求本人同意,由处部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馆)长审批后,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成人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备案。
(三)各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登记工作,每月考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登记备案。考勤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奖惩、职务晋升和工资津贴、绩效考核的依据。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
2、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3、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审批表
4、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病事假审批表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为: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休5天、满10年休10天、满20年休15天。其中,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按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休假天数安排当年的年休假;12月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及工伤人员治疗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军队专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随附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