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厅各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于3月24日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公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草案,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办法所称的厅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本厅承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需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参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厅各有关处室站办中心按照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报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本部门职责负责具体承办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