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处室。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并根据需要,就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组织相关处室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厅政策法规处可以经厅领导批准,通过举行听证会或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处室协商后对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完成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报经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法规规章草案,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上报送审稿,经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审阅、厅主要领导签署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八条 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经分管相关业务的厅领导审阅、厅主要领导签署后发文,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编排文号,文号样式为“青建法〔××××(年度)〕××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厅主办的,编本厅文号;由其他部门主办的,编主办的其他部门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