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安置原则及安置时间
(一)接收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满第三期的;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经驻军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
(二)安置原则: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转业的三期以上士官、农村户口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由县区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也可以由市或省上调剂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其生产生活。
(三)接收及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2009年12月开始,2010年3月结束。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安办)统一审查,整体移交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后,再转交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进行安置。本年度安置工作原则在10月底前完成。
对非我市入伍,需要在我市易地安置、落户的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需享受城镇安置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5至8级残疾的退伍士兵,要按相关报批程序,将报批材料报市安置办审查后上报省军安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