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随配偶在我市落户的,经省军安办批准,可以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
二、认真做好安置政策宣传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今年的士兵退役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县区安置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安置政策宣传力度,使各部门明确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同时,要充分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加强形势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克服不切合实际的就业想法,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和与市场相适应的择业观念,顺应当前的就业形势,服从组织安排,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按照《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意见》和"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工作整体计划,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并作为职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对象之一,与其它对象一起培训,执行同一政策,享受同一待遇。各级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沟通,紧密配合,切实强化就业服务,充分利用政府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积极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切实做好计划安置工作。根据《
兵役法》关于"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驻地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都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要依据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经济效益、职工退役子女人数等因素,合理下达安置计划。企业计划下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职工在岗人数的8‰,职工退役子女人数多的可适当提高下达比例。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勤人员编制、缺岗人员情况,尽量接收退役士兵。
各接收安置单位要自觉维护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系统包干"的安置原则,在接收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的同时,要适当接收部分社会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计划内分配的安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工勤岗位技能的需求,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积极接收退役士兵,争取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可根据用工需要,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安置对象,录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系统)职工退役子女的80%。因接收单位的原因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计划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全部或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