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要将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置。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精神,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驻户口所在地县区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驻户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在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中,要严格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审查。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或所持《非农优待安置证》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登记名册不符,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因政治、身体原因服现役不满2年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不满5年的一期、不满8年的二期非农业户口入伍的士官,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和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安字〔2000〕2号)规定办理。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深化安置政策改革工作。各县区要在做好就业安置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优惠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和《自谋职业证》,并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农村社区或城市社区接收。
(四)重视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要按照政府补贴、城乡平等原则,做好农村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要重视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