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创新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创新资金。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展进行管理,做好创新项目年度统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从本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