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城乡建设志、年鉴、大事记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负责行业职称、执业资格组织的实施工作;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并进行综合管理;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负责厅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行业收费和对外经济管理工作;负责对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进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稽查执法局)。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