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变更教育类网站网校的举办主体、网站名称、办公地点等,应当向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程序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的记录备份至少保存一年,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当事先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育类网站网校的语言文字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者被注销资质的教育类网站网校,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函告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