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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海事局。

  二、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的原则,促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陆域、流域环境保护相衔接,按照“海域-流域-控制区域-控制单位”的层次体系进行水污染控制。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环保、水利、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结果通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实现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对监视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要主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和整治。各级海洋与渔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污染近岸海域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海事局、旅游局,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污染物排海控制

  (一)落实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治理责任。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制定重点河口、重点海湾各类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确定氮磷营养盐、COD、石油类和其他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流域面源污染的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加快对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源治理,对皮革、漂染、纺织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尽快实施关、停、并、转。加快排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加快推进罗源湾、泉州湾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积极推进沿海乡镇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减少近岸海域海漂垃圾。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陆源污染监管。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染源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偷排企业要坚决予以处罚和曝光。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逐步实现污水达标离岸深海排放,实施沿海渔村的“家园清洁行动”。推广使用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督促各地制(修)订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减少农业面源和畜牧业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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