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09号)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现制定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监管有力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推进节能改造,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二、统计范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新闻、出版、医疗、各人民团体等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均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报送方法
采取由各公共机构自己统计、属地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
1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所有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数据,并将汇总表上报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2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级、地区级及省直公共机构)及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数据,并将汇总表上报州(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3省委办公厅行政处、省人大办公厅行政处、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政协办公厅行政处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统计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数据,将汇总表上报所在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