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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计加总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六、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级公共机构。省级各公共机构按季分月填写本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月、季度前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机构管理部门。

  (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县级以上各公共机构,在每月、季度前10日内报所在辖区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各地区公共机构管理部门于每月、季后15日内,年度于次年2月30日前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汇总后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节能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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