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管理规范。运用科学手段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建立投诉记录档案。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协议退出机制。
(三)经营行为规范。奉守诚实守信原则,开展“文明经营户”、“诚信经营户”等创建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无销售假冒侵权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欺诈行为。
(四)责任制度规范。设立市场管理机构,并有专职市场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档案。
(五)安全工作规范。市场设立安全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市场无扰民及堵塞交通现象。
(六)卫生环保规范。市场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经营摊位整齐干净,有统一密闭式垃圾容器。市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周边环境良好。
第七条 本市设立“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商务局、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与经纪人协会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与经纪人协会(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县(区)参照市评审委员会模式建立“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县、区商务局市场规范管理部门),并报“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评 比
第八条 “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分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综合性市场及其他市场四类,以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检查评分标准为依据(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2),采用检查计分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以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通知为准。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的各类市场,都应当积极参加“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活动。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市场主办单位向各县(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县(区)相应机构进行初审,对达到申报标准的市场向“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淮北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安排评比工作。凡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因市场主办单位原因被市级以上的媒体单位曝光或通报的市场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