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合同;
(四)代理人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五)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明细表(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登记电子数据能够导入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地登记或地籍管理数据库系统软件,以保证登记成果资料与地籍数据库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地籍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二)电子数据格式:1.表格成果: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格式为excel格式;2.图件成果:宗地图格式为.dwg或.dxf;3.影像成果: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主要有用地批文、原土地权利证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地籍调查表指界签章页及调查成果审核签章页、申请人及四邻身份证明等,格式为.pdf。上述成果资料存储时,以宗地为单位,每宗地为一个文件夹,不同成果存储于不同子文件夹下,具体资料可用文件名标识;
(三)地籍编号须符合《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和《关于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土调查办〔2009〕35号)等规定的要求。其中街区、街坊和宗地编号向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坐标系统须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坐标系统一致,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
(四)土地登记代理过程中使用的有关表格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或制作。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
土地登记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提交完整资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