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民营股本可占小额贷款公司总股本的90%以上,可占村镇银行总股本的50%以上。力争在2012年底前各区(县级市)设立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设立l家村镇银行。支持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争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金融办负责)。
10.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2011年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每年l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力度,推进市、区(县级市)担保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市财政根据市融资担保中心业务增长情况,加大对市融资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到2015年力争达到10亿元的规模。市融资担保中心主要开展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创新担保模式,扩大再担保规模,增强再担保能力,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同时,结合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贷款担保专项资金,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担保业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市金融办配合)。
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引导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理顺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担保机构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市金融办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11.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险支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金融办配合)。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市外经贸局负责)。鼓励农业民营企业购买农业保险(市农业局负责)。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化解劳资纠纷。研究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的银保共担机制(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问题
12.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出台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指引,力争在2012年前依法妥善处理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三旧办”配合)。
13.保障民营企业用地空间。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重大发展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从机制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开展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阶段实施、出让金分批缴付改革试点(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