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占用乡(镇)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以转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
支持市区内有条件的空置厂房改造成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建立区域性民营企业产业发展基地(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统筹规划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和农村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加快编制控制性规划,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村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集体土地整理(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各区和县级市政府配合)。
五、促进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4.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对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每家200万元的经费扶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元,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支持。
加快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孵化器,制定实施《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重点突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发展配套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大力发展实验室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协同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经认定后由市国际科技合作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建有国家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民营企业,享受重点企业待遇及“直通车”服务待遇。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科技研究院,对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和配套资金扶持。争取到2015年,民营企业中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分别达到100家(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继续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降低民营企业研发创新成本(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15.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制定实施我市民营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指导计划。对民营骨干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连续两年向市财政申请最高额度为800万元的贴息支持。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政策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经贸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