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8.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2010年底出台《广州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规定》和《广州市企业登记审批提速实施意见》,推行跨部门的创新审批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务管理办牵头,市法制办、市监察局配合)。
29.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者改为登记备案制。
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期限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延长注册资本缴资期限,对于分期缴资期限已到,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足的,由全体出资人共同申请并承诺,可延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参照新开业的规定办理,允许其自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在已实缴部分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情况下,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时限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完善后取消营业时限。
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降低企业集团登记门槛,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000万元的,可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市工商局负责)。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延长为2-5年;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改革房屋租赁备案制度(市工商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市综治办配合)。
30.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积极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并提供详细指导和优质服务。对市重点扶持自主创新型产品试点推行政府首购。对经认定的本地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市财政局负责)。
31.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扩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扩大对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社会安排,适当增加名额安排担任有关部门的特约人员、工商联及各类社团领导职务。增设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民营经济专家组,聘请部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相关文件发至行业协会(商会)和重点民营企业。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各区、县级市可进行相应的表彰(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配合)。